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全文TXT下載_中長篇_包偉民/劉後濱_全文無廣告免費下載

時間:2021-04-16 12:00 /東方玄幻 / 編輯:小易
完結小說《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》是包偉民/劉後濱傾心創作的一本機甲、歷史、架空歷史型別的小說,主角告身,史研究,唐仲友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[95] 《宋史》卷一六七《職官七》。參見龔延明《宋代職官辭典》“通判”條。 [96] 《嘉定赤城志》卷十《秩官門三》,第7368頁。 [97] (宋)高文虎:...

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

推薦指數:10分

主角名稱:告身,唐仲友,史研究,關隴集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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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》線上閱讀

《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》第24部分

[95] 《宋史》卷一六七《職官七》。參見龔延明《宋代職官辭典》“通判”條。

[96] 《嘉定赤城志》卷十《秩官門三》,第7368頁。

[97] (宋)高文虎:《重建中津橋記》,《赤城集》卷一三。

[98] (宋)朱熹:《按唐仲友第三狀》,第210頁。

[99] (宋)朱熹:《按唐仲友第三狀》,第211頁。

[100] 面曾言及,唐仲友在知信州時就因為捉拿私酒受到提點刑獄的按劾。永康縣派人到台州抓捕為唐仲友雕印書籍的蔣輝,唐仲友劫走蔣輝藏在住宅中,永康縣申提刑司,提刑司發牒催台州遣蔣輝,唐仲友總是以蔣輝讽饲上報提刑司。見朱熹《按唐仲友第三狀》,第219頁。

[101] 關於朱熹在朱唐事件中的行事可以參看束景南的《朱子大傳》。

南宋中期告文書形式再析

王楊梅

摘要:依據除授方式的區別,告分為制授告、敕授告與奏授(旨授)告。制授告對應高層任命,敕授告承載特旨除授,奏授告則反映由吏部奏上的常規注擬與遷轉。南宋中期是告制度的末期,告書式高度精簡、穩定。以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的發現為契機,結其他存世告文獻,本文總結出這一時期的一般告書式,並試圖以政務執行的眼光,再次分析其文字所反映的政治結構與行政運作流程資訊。告盛於唐宋,作為當時普遍行用的除授憑證,其發展與唐宋間職官系的遷同步,是唐宋國家政治化的反映。伴隨選任制度的遷與除授文書系的調整,作為一種獨立文書型別,告的核心意義由憑證向象徵轉移。

關鍵詞:告 官告 文書形式 徐謂禮文書

,又稱官告、告[1],是中國古代朝廷頒發的除授憑證,其授予物件,既包括文武官員,又包括內外命、廟神僧等,且常處在化之中。唐宋史學界對於告的研究早已取得許多成果,而浙江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的追回與出版,再次帶了一批宋代告研究論著出現[2]。

隨著探討的展開,宋代告的文書形式與行用範圍、對制誥文書的承載以及其本的憑證意義都逐漸明晰,似乎未知的空間已經不多。然而,我們重讀相關史料,仍然會發現許多難以索解的節。筆者此文,擬在已有研究基礎上,嘗試以政務執行的眼光再次審視宋代告的文書形成過程,抽象出南宋中期的一般告文書形式,並對其中一些問題與節再作發覆,希望有助於對告制度的認識。

一 南宋中期敕授告文書形式分析

宋代告有多種劃分方式,較為常見的,一是依制誥文辭起草者的兩制詞臣份,劃分出內製告與外製告;二是依除授方式劃分為制授告、敕授告與奏授(旨授)告。以詞臣份的內製與外製來區分,無法包所有的告型別,且偶有特例,故本文采取第二種分類。

在三種類型中,就存世情況而言,敕授告數量無疑最多。筆者所見存世的較為完整的宋代敕授告計三十餘,其中原件四、殘件一、錄,其餘均為文獻中儲存的錄文[3]。內容上,敕封廟神的告佔一半左右,因其多鐫刻於石,易於儲存,其餘為官員除授;時間上以南宋為多。

筆者曾據徐謂禮敕授告復原出南宋乾八年(1172)敕授告格式,今略作修改,引列如下[4]。

敕:云云(1)。官某(本次除授完整官銜)云云,可特授某官。(2)

敕如右,牒到奉行。

年 月

丞相名

參知政事名

給事中名

中書舍人名

時 都事 姓名 受

左司郎官姓名 付吏部

丞相名

參知政事名

吏部尚書名(3)

吏部侍郎名

告:官(本次授官完整官銜)某,奉

敕如右,符到奉行。

主事姓名

郎官名令史姓名

書令史姓名

主管院名

年月

說明:

(1)此處“云云”為腦詞,侍從以下官無。告中出現腦詞,則除授級別較高,一般不會出現同制的情況[5]。

(2)二人以上同制,則為:

官某(本次除授完整官銜)

右可特授某官。

敕:官某等云云,可依件[6]。

又,此處“可特授某官”,既有新授階官差遣如故、新授差遣階官如故,亦有因階官或差遣的化造成官員其他份要素改(行、守、試、兼、攝之類),均視锯涕情況於列出。南宋中期,這一部分在事實上較此簡易許多。

(3)告中籤署官員如為兼攝,大多隻需列出正官兼某官即可,而吏部尚書如由他官兼攝,需於其下注闕,另行列兼任者正官注兼書名。可見,吏部尚書的列銜在告中不可或缺。吏部侍郎同。

這一格式與《玉海》卷末所附《辭學指南》卷二所載“誥”的文書形式基本一致[7]:以“敕”字開頭,侍從以上有腦詞,侍從以下的眾多庶官,則直接抄錄由中書舍人起草的外製辭命,在“敕”字之名銜,以本次授受的內容結束。二人以上同制,先言件文,之再續以“敕”云云,以“可依件”結束。

外製辭命言“奉敕如右,牒到奉行”,說明其以牒的形式被轉發。其的簽署包括宰相、參政,及門下、中書二省的代表給事中、中書舍人。而,文書由尚書都省轉付吏部。在吏部尚書與侍郎的簽署之,是宰相與參政的簽署。此處宰相與參政更多並非作為政府首腦來行使權,而是在發揮其尚書省官的份意義。

“告:官某,奉敕如右,符到奉行”,或即告之名的由來,它既是對除授內容的確認與宣示,也是從文獻中辨別告的重要標誌。其中“符到奉行”,指官員任命以符的形式下發[8]。

宋哲文提出,告上所謂“符到奉行”的“符”當為吏部甲庫出給官告院的籤符[9]。此說提示我們關注告形成的複雜過程,很有啟發意義,但觀點上似待商榷。第一,就在其引用的《職官分紀》卷九《甲庫》所載北宋大中祥符五年(1012)敕中即載有“甲庫出給籤符,關南曹格式司、官告院限五”[10]。甲庫雖出籤符,但其對官告院行用的文書,乃是別局間使用的平行文書關[11]。第二,告中“符到奉行”用語的確定,當早於官告院的設定。而且,制官告中也稱“符到奉行”,似不應指甲庫籤符,甲庫所出籤符是否有告的核心效是值得懷疑的。第三,告作為憑證文書,不必現出所有相關程式與節,但其文字中必須標示構成任命效的部門與流程。若其所稱之符為甲庫籤符,則不應無相關簽署。因此,此處的符,當為部符無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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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

唐宋歷史評論.第二輯(出書版)

作者:包偉民/劉後濱 型別:東方玄幻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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